近日,律威民商事調解中心成功調解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。案件中,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選擇離婚,但在子女撫養權問題上陷入僵局。最終,通過調解達成“共同撫養”協議,既保障了父母的權利,也最大限度維護了孩子的身心健康。今天,我們結合這起案例,聊一聊離婚中的撫養權問題,幫助父母理性面對“孩子跟誰”的難題。
案例回顧(匿名處理)
王女士(化名)與張先生(化名)于2014年結婚,2016年育有一子(化名:小安)。因性格不合、長期分居(分居已超5年),夫妻感情徹底破裂。王女士認為婚姻已無法挽回,但雙方均希望繼續參與孩子的成長。
爭議焦點在于:首先孩子從小由雙方共同照顧,與父母感情深厚;其次呢張先生因工作原因長期異地,但堅持要求共同撫養權;再者王女士擔心共同撫養會導致責任不清,影響孩子穩定生活。
后經調解中心沃建孟老師溝通協調,雙方達成共同撫養協議:孩子日常隨王女士生活,張先生按月支付撫養費,寒暑假、節假日孩子可與張先生共同居住,教育、醫療等重大支出由雙方協商承擔。
法律科普:撫養權的核心法律依據
1. 撫養權歸屬的基本原則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1084條,法院在處理撫養權問題時遵循“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”原則,具體包括:不滿兩周歲:原則上由母親直接撫養,除非母親存在嚴重疾病、虐待或明確放棄撫養權;兩至八周歲:綜合考量父母撫養能力、子女生活穩定性、情感依賴等因素。例如,若一方長期照顧子女,改變環境可能不利成長的,優先考慮該方;八周歲以上:必須尊重子女的真實意愿,但需結合其認知能力判斷(如是否存在誘導或認知偏差)。
2. 共同撫養的法律可行性
《民法典》第1084條未禁止共同撫養,但需滿足以下條件:父母雙方協商一致,且具備共同撫養的意愿和能力;協議中需明確生活安排(如居住地、教育規劃)、費用分擔(撫養費比例)、探視規則等。
3. 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情形
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第56條,以下情形可申請變更撫養權:直接撫養方患嚴重疾病或喪失撫養能力;存在虐待、遺棄子女行為,或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;子女年滿八周歲且明確表示愿隨另一方生活,且該方具備撫養能力。
4. 撫養費的計算與執行
計算標準:根據《民法典》第1085條,撫養費一般為支付方月收入的20%-30%(多個子女不超過50%),特殊情況可調整。
強制執行:若一方拒付撫養費,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工資、財產等。
5. 探望權的法律保障
獨立義務:根據《民法典》第1086條,支付撫養費與配合探望是兩項獨立義務,不得互相抵銷。
阻撓后果:若一方惡意阻撓探望,法院可采取罰款、拘留等措施,甚至變更撫養權。
調解優勢:為什么選擇“共同撫養”?
避免訴訟對抗:訴訟可能激化矛盾,而調解以協商為基礎,更利于維護親子關系。
靈活定制方案:根據孩子年齡、父母工作性質等個性化設計撫養計劃。
減少心理傷害:通過平和溝通,讓孩子感受到父母的愛并未因離婚而消失
給父母的建議
放下恩怨,以孩子為中心:雖然離婚是夫妻關系的結束,但親子關系永遠存在;避免在孩子面前指責對方,不將孩子卷入父母矛盾。
書面約定,明確權利義務:口頭承諾易引發糾紛,務必簽訂書面協議并公證;可約定階段性調整條款(如孩子升學后重新協商居住安排)。
關注孩子心理變化:鼓勵孩子表達感受,必要時尋求心理咨詢師幫助;定期與對方溝通孩子成長情況,保持教育理念一致。
結語
離婚不僅是婚姻關系的終結,更是對孩子撫養責任的新起點。通過這起案件,我們希望更多父母能理性對待撫養權問題,通過協商或調解找到最優方案。律威民商事調解中心始終秉持“兒童利益最大化”原則,為家庭糾紛提供專業、溫情的解決方案。
法律是底線,親情是紐帶,愿每一份父母之愛都能跨越隔閡,守護孩子健康成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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